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9825号
申请人:北京京能燕开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京能燕开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暖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京能燕开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金额150万元。申请人北京京能燕开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北京京能燕开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银行账号为xx的账户内存款5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京能燕开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京能燕开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500000元;
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小区的热源站内全部资产,包括六台锅炉(含辅机及配套设备)、600米热源管网及配套板式换热器、自动控制系统(保全金额1500000元),设备明细见附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