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宜兴市美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780号 申请人:宜兴市美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U3JB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任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H6U176。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3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6097401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美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7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宜兴市美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美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美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