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699号
申请人: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3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056G。
法定代表人:**美,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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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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