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6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3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056G。
法定代表人:**美,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沪0113民初216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作出相应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