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699号之一
原告: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3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匀,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056G。
法定代表人:**美,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绿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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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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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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