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执5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40×××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