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执5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49×××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