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桂阳县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和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021执890号
***、桂阳县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和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桂阳县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和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院(2017)湘102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应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李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芳
书 记 员 王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