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21民初2631号
原告:安徽安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政务中心130室。
法定代表人:**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池州金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田园新村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安徽安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池州金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安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池州金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池州金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安徽安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