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1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JJ9B25,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56号313-14室。
法定代表人:葛磊,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85670516C,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人: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95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毕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