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展宸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JJ9B25,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56号313-14室。
法定代表人:葛磊,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85670516C,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州**科技有限公司54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2020年8月12日、9月7日、9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0年9月24日,在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已将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1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王晓彦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毕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