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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郑州天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2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天禧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天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于2020年5月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因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
七、截止2020年7月14日,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4630.5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仵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