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28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116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鹏飞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