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2626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190号。
法定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耀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