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恢6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天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天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豫0103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以(2019)豫0103执12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XXXXX号、豫AXXXXX号机动车两辆,现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豫AXXXXX号、豫AXXXXX号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