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财保482号
申请人:山东容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玉清东街16070号华清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苏宪贵,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瑞贝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0号楼7层33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帝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何永正,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容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贝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贝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容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