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帝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何永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振,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寒,女,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上诉人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7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7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宁小昆
审 判 员 常 青
审 判 员 杨 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申新帅
书 记 员 张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