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迈纳膜技术有限公司与温州锦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10352号
原告:杭州迈纳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街道龙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宝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竞,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锦鹏环保工程有限,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高田路**号**楼**首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锦霖,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迈纳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锦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迈纳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迈纳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迈纳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迈纳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