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104行初43号
原告金华市金阳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工业园区东阳南街277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庚跃,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范王力、朱永健,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财政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3-4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林中麟,局长。
诉讼代理人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尤猛军,市长。
原告金华市金阳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愿意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阳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金阳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高
人民陪审员 许海斌
人民陪审员 魏贵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林 璐
书 记 员 陈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