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饰家建材商行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4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区饰家建材商行,住所地:西安市**区鑫源建材市场。
经营者:张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区红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培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华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区饰家建材商行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西安市**区饰家建材商行货款37767.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72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履行案款38139.4元。其他执行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472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4执849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项 军
执行员 刘江涛
执行员 代发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谷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