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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飞机工业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陕西圣唐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1545号
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玲、张尚贞,(实习),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陕西圣唐乳业有限公司(下称“圣唐乳业公司”),驻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陕西圣唐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平县世纪彩虹富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圣唐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
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