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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饰家建材商行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9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区红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培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区饰家建材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区鑫源建材市场。
经营者张刚,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区饰家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72元,由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延萍
审判员  田丽娟
审判员  马志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