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饰家建材商行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4民初468号

原告:西安市**区饰家建材商行。

经营者:张刚,男。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宣,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市**区饰家建材商行诉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张刚、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培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区饰家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76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了瓷砖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了数量、单价、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核算,实际总货款77677.4元。被告分两次付款40000元,下欠37767.4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瓷砖供货合同情况属实。原告是受业主(**老街清真寺)的指派供货,口头约定待业主给原告付款时再付供货款。原告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收货人签字不是我们公司的人签的,原告瓷砖质量存在差异,具体的货款也没有结算,所欠货款未经双方核实,待业主给被告付款后再行付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供方(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将合同履行完毕,而购方(被告)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给原告支付下欠货款,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1、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购方因工程建设需要,向供方购圣堡龙等品牌瓷砖,约定了型号、数量、单价等产品明细。合同第一条约定,供货价款按实际用量计算,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合同签订之日起,购方应该认真核实实需数量,最迟15天内可重新调整数量,以便供方从厂家及时发货。质量标准按供方所供产品与购方提供的样品基本一致。合同第四条约定,交提货方式及地点,由供方负责送到**老街清真寺,双方点清数量,由供方承担运费,不含卸费,购方指定房国英为收货人,收货人在供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合同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由购方支付百分之三十的预付款,供方批次发货,每批货到工地之日,购方验收必须支付该批货款,预付款与最后一批货款结清。签字人是房国英;2、供货清单2页,证明原告供货的数量,单价及总货款金额;3、销售清单2页,根据收货的情况提供的销售清单,尚欠货款37767.4元。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合同无异议认可,于春辉是我们公司在清真寺工地的负责人,对收货人及证据2、3需要回去核实一下。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此,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供方(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将合同履行完毕,购方(被告)下欠货款37767.4元未予支付。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西安市**区饰家建材商行处购瓷砖等货物,且已收到原告货物,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767.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故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区饰家建材商行支付货款3776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即372元由被告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