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

华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与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842号

原告:华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荣华东道**。

法定代表人:薛贵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永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权山。

华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与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华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计24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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