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842号
原告:华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荣华东道**。
法定代表人:薛贵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永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权山。
华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与镇赉县**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华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计24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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