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郭氏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曲阜市郭氏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执保381号
申请人:曲阜市**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郭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0608311D。
法定代表人:郭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205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2578B。
法定代表人:于兰平,该学院校长。
被申请人:魏建成,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申请人曲阜市**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魏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魏建成银行存款共计38000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魏建成银行存款共计380000元。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灭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祥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