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郭氏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曲阜市**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第六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1936号
原告:曲阜市**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郭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0608311D。
法定代表人:郭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第六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南路韦庙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12494011315Q。
法定代表人:王法君,职务:校长。
原告曲阜市**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第六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曲阜市**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市**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运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