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郭氏感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与曲阜市**感应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339号
原告:***,男,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被告:曲阜市**感应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郭洁璐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060831D。
法定代表人:郭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金,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曲阜市**感应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昭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