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279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南坊街道办事处三和二街检察官培训学院临沂分院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春。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行审48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过程中查明,2019年1月7日,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向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交纳罚款100000元,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立案前已履行了上述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依据(2018)鲁1302行审480号行政裁定书对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振寰
审判员 刘 进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