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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302行审480号
申请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00004448873J。
法定代表人刘松田,局长。
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南坊街道办事处三和二街检察官培训学院临沂分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97779G。
法定代表人李东春。
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污水排放许可证在金六路与沂州路交汇处东,向市政管网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临城管行处字[2017]第SZ-0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告知了被申请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作出的临城管行处字[2017]第SZ-0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人作出的临城管行处字[2017]第SZ-0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及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由本院依法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方
人民陪审员 桑 林
人民陪审员 李文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运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