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执4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上海路与沭河路交汇处检察官培训学员临沂分院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7155.3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朱崇普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立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