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财保76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孝河路交汇北200米路西城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977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院××楼××室房产××套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487231元。申请人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7月24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院××楼××室房产××套,限额487231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