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648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芳、赵明洁,、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尚义村95号。
法定代表人:毛富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凌云,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兵,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孟春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石粉,女,汉族,1997年8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7元减半收取268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