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28民初44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5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谋县黄瓜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40岁左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被告:昆明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16721632N。
原告***与被告***、昆明先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后,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