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初754号
原告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兆丰种业公司、高玲、颍上县种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以其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书记员 桑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