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民初341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河南兆丰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许昌市农场),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镇南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