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1247号
原告:浙江海尚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浦村。
法定代表人:赵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焘,员工。
被告: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庆西路**明华大厦****(B)。
法定代表人:姚炜炜,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海尚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2日,原告浙江海尚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喻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 甜
代书记员 张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