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1民初2663号
原告: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卧里屯乡东清村。
法定代表人:张绪田,职务总经理。
被告: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浦源路**常盛源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65,79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4日至2019年9月21日,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高新区融创融公馆园林绿化项目供给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双方约定货款1,965,790.00元。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1,500,000.00元,剩余货款465,790.00元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黑龙江星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驳回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存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