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庆融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5587号之二
原告: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融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新兴产业孵化器(园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璐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2310。
负责人:张文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融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
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星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海静
审判员  孟范亮
审判员  魏少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