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8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

法定代表人:李毅,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珍,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美琼,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文珍,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美琼,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5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即腾空并向两申请执行人返还位于中山市东区景观路13号商业楼第三层及一楼大堂(一楼北街30卡除外)的房屋;支付租金1092150元及占有使用费;支付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3月22日期间的水费1190元、电费43000元以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垃圾费3000元(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合计1096000元,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正在履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支付第一期款项700000元和已将位于中山市东区景观路13号商业楼第三层及一楼大堂(一楼北街30卡除外)的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分期支付。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8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子浩

执行员  徐耀聪

执行员  黄桂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嘉炫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8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

法定代表人:李毅,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珍,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美琼,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文珍,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美琼,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菜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5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即腾空并向两申请执行人返还位于中山市东区景观路13号商业楼第三层及一楼大堂(一楼北街30卡除外)的房屋;支付租金1092150元及占有使用费;支付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3月22日期间的水费1190元、电费43000元以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垃圾费3000元(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合计1096000元,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正在履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支付第一期款项700000元和已将位于中山市东区景观路13号商业楼第三层及一楼大堂(一楼北街30卡除外)的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分期支付。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83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子浩

执行员  徐耀聪

执行员  黄桂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嘉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