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55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光电北路**金新农大厦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21679W。
法定代表人:张继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案[2015]1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款项人民币20708元,其中人民币207元划作执行费用,余款人民币20501元(本金为人民币1725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人民币3249元)已经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光劳人仲案[2015]159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光劳人仲案[2015]159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