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光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15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民生工业城101栋101民生大道37号光明保安大厦。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光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颜少珠
人民陪审员  龚珍群
人民陪审员  方志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