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59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楼村新村10巷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富兴,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明安公司应承担**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并赔偿**精神损失补偿费。明安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按每月工资2400元,支付自2014年11月9日到结案和结账之日止欠发的工资。二审法院未支持**在一审期间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据此,申请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向一审法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明安公司提起上诉,**未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答辩称,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明安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未改变一审法院对**权利的判定,故**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理由,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