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民初3976号
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南路138号广汇美居物流园C座1层2区-6-7-8号。
法定代表人:强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磊,女,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0号金谷大厦B座22-1室。
法定代表人:崔俊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3.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立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