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587号
原告:新疆海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天和新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强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枚,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iv>
被告: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河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吴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海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海瑞门窗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最后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海瑞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宝桐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