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瑞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阿尔曼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21民初972号
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强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磊,女,汉族,1993年12月26日出生,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阿尔曼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阿力木依不拉音,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阿尔曼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