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执139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491号三楼西区310房。
法定代表人:张映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元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路6号广升楼306房。
负责人:黄奇景。
广州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元佑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1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元佑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广州市元佑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冯赛霞
审判员 何 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淑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