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迅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海迅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缘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025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迅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立,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嘉缘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胜华。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迅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嘉缘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0935元、逾期付款利息10986.95元、案件受理费1145元。经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调查结果为:1.存款:民生银行尾号1855的账户,实际冻结到71.56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8月30日止,余额较小,暂未扣划;2.机动车:无;3.不动产:无;4.除前述线索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如须申请续冻上述银行账户,须在冻结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以上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2021年11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0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胡琳琳
审判员  徐林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