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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海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友琪便利店有;深圳市友琪便利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2民初10306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海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26号、28号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347925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友琪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4001号万汇大厦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464008。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友琪便利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友琪便利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友琪便利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市海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友琪便利店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海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本案债权已被生效裁定书确认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海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海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海迅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