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四川)有限公司、巴州鸿鼎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某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财保105号
申请人: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东路0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申请人:古再奴尔.沙特,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四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古再奴尔.沙特的财产在价值65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四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古再奴尔.沙特的财产在价值65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侯 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