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3109号之一
原告:***汇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2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信息园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汇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宏华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三案[案号为(2023)鄂0103民初3107号、3108号、3109号],分别向本院起诉,因三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事实与理由基本相同,且原告与被告均同意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三案可以合并审理。因(2023)鄂0103民初3107号起诉时间在先,故本案并入(2023)鄂0103民初3107号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鄂0103民初310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